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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武威市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

    作者: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7年02月27日 點擊數:813 字號:【

    中共武威市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

    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

     

    (2014年8月1日中國共產黨武威市第三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中共甘肅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意見》,落實黨委(黨組)主體責任,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嚴管干部、善待群眾。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黨委(黨組)負集體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負第一責任,班子其他成員負職責范圍內的領導責任。

    第四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應建立健全職責劃分、任務分解、檢查考核、責任追究制度機制,構建系統(tǒng)完備、科學規(guī)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努力建設廉潔政治,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二章 基本職責

    第五條 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集體領導責任,必須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一)黨委全委會職責。

    1.重大問題決策。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2.審議和監(jiān)督。聽取和審議黨委常委會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的報告,對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履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評議。聽取下級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負責人履行主體責任情況的報告。

    (二)黨委常委會職責。

    1.研究部署。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紀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勢,研究制定工作計劃、目標任務、職責分工和具體措施,通盤考慮、協(xié)調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與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各項工作,做好政策措施的配套銜接。

    2.選人用人。健全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嚴格按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加強對選人用人的監(jiān)督和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監(jiān)管,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3.制度建設。推進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創(chuàng)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想腐”的教育機制。

    4.檢查考核。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強化結果運用。

    5.報告請示。定期向同級黨委全委會和上級黨委、紀委報告落實主體責任的情況,及時就重要問題向上級黨委、紀委請示報告。

    6.聽取匯報。聽取反腐敗工作協(xié)調領導小組、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下級黨委(黨組)的匯報,了解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并給予指導。

    7.審定處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紀違法的黨員領導干部做出紀律處分決定。

    8.支持保障。加強對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協(xié)調解決困難問題,為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效履行監(jiān)督責任提供有力保證。

    (三)黨的組織、宣傳、統(tǒng)戰(zhàn)、政法等工作部門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黨組按照《中共武威市委關于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的意見》確定的主體責任履行職責。

    第六條 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

    (一)牽頭抓總。及時傳達學習中央、中央紀委和上級黨委、紀委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主持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對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決策部署,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安排。

    (二)統(tǒng)籌協(xié)調。既對黨委及其工作部門落實主體責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對人大、政府及其部門、政協(xié)及法院、檢察院黨組(黨委)和各人民團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提出明確要求,增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整體性、系統(tǒng)性和協(xié)調性。

    (三)組織推動。緊扣作風建設、懲治和預防腐敗等主要任務,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huán)節(jié)親自協(xié)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四)監(jiān)督檢查。加強對班子成員和直接管轄領導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監(jiān)督約束,檢查貫徹執(zhí)行上級黨委、紀委和本級黨委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眾反映的問題,采取談心談話、工作約談、提醒告誡、責令糾錯等方式,督促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和改進作風的各項規(guī)定。

    第七條 班子其他成員落實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嚴格落實“一崗雙責”。

    (一)主動安排,及時研判。每年年初按照上級黨委、紀委和本級黨委(黨組)統(tǒng)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對分管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進行安排。及時聽取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匯報,開展調查研究,分析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承接任務,細化措施。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黨委、紀委和本級黨委(黨組)的決策部署,主動分擔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扎實做好交辦的工作。結合分管領域工作實際,細化實化工作措施,排查找準廉政風險點,主持研究制定有效管用的制度、措施,抓好權力清單制度落實,促進權力規(guī)范運行。

    (三)加強教育,強化管理。經常性開展對分管領域干部的廉政教育,主動了解掌握分管單位領導干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依據反腐敗工作協(xié)調領導小組、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計部門提供的情況,及時對相關部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領導干部進行談心談話、工作約談、提醒告誡、責令糾錯,督促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

    (四)監(jiān)督檢查,及時匯報。對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促進責任落實,確保全面完成。及時向黨委(黨組)和主要負責人匯報分管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及時報告發(fā)現的重大問題線索。

    第八條 紀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責任。

    (一)組織協(xié)調。在黨委統(tǒng)一領導下,組織協(xié)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協(xié)助黨委制定規(guī)劃、分解任務,提出工作建議,推動任務落實。

    (二)紀律檢查。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檢查黨的政治紀律等各項紀律執(zhí)行情況,嚴肅查處違反黨紀行為。

    (三)黨內監(jiān)督。認真落實黨內監(jiān)督條例,加強對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及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jiān)督,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jiān)督。

    (四)作風督查。加強對作風建設各項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查處、通報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

    (五)案件查辦。嚴肅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

    (六)督導檢查。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和懲防體系建設年度任務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和具體指導,解決問題,推動落實。

    (七)考核評價。根據黨委安排,對下級黨委(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進行考核,提出等次評定建議。

    (八)責任追究。協(xié)助黨委健全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辦法,審查處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

    第三章 重點任務

    第九條 嚴明政治紀律。在路線原則上立場堅定,在重大問題上旗幟鮮明,在關鍵時刻經得起考驗,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tǒng)一。

    (一)增強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嚴格按照黨的組織原則辦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堅決糾正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的行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三)加大對違反紀律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查處對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執(zhí)行不堅決、落實不到位等行為,維護政治紀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十條 選好用好干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認真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堅決防止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一)堅持正確用人導向。認真執(zhí)行“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好干部標準,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注重實績、群眾公認,拓寬干部選任視野,防止簡單唯分、唯票、唯學歷、唯年齡等問題,按照習近平總書記“不簡單以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論英雄”的要求,構建體現科學發(fā)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考核評價體系。

    (二)加強組織審核把關。嚴把干部選任動議關、推薦關、考察關、決定關、任職關5個關口。嚴把擬任人選廉政審查關,對反映問題未經核查的不得決定任用,對經核查有影響任職問題的一律不得任用。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三)強化選人用人監(jiān)督。嚴格落實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和領導干部交流有關規(guī)定,健全完善選人用人信息公開、專項檢查、重點抽查、責任追究等制度,堅決糾正違規(guī)自設機構、超規(guī)格超職數配備干部、黨政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yè)及違規(guī)在企業(yè)兼職等問題。

    (四)整治用人不正之風。建立干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堅決糾正任人唯親、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凡是找人寫條子、打招呼,托人說情、跑官要官的,兩年內不提拔;對買官賣官的,視情節(jié)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大對選人用人腐敗問題的查處力度,對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腐敗行為,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對“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guī)破格提拔等問題,實行責任倒查追究。

    第十一條 加強作風建設。健全完善作風建設常態(tài)化機制,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堅決整治“四風”問題,深入推進雙聯富民、效能風暴和先鋒引領行動,運用和轉化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巡視工作成果,不斷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一)健全完善改進作風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和省委、市委“雙十條”規(guī)定,配套制定和完善辦公用房管理、公務用車改革和管理、會議文件管理、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差旅費報銷、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等方面的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健全財政預算、核準和審計制度,從嚴控制“三公”經費支出。

    (二)加大正風肅紀力度。堅持明查暗訪常態(tài)化,著力加強對各級機關和黨員、干部執(zhí)行作風紀律規(guī)定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緊盯重要時間節(jié)點,嚴肅查處公款吃喝、贈送節(jié)禮、公車私用、奢侈浪費等違紀違規(guī)問題,嚴肅查處“貪假懶庸”、推諉扯皮、吃拿卡要、優(yōu)親厚友等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快查快結,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三)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完善“12345”便民服務中心運行機制,建立健全群眾訴求收集研判處置和評議機制。針對惠農政策落實、教育醫(yī)療、征地拆遷、環(huán)境保護、涉法涉訴、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等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嚴肅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認真解決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的問題。

    (四)深化效能風暴行動。持續(xù)打好效能風暴行動“五大攻堅戰(zhàn)”,進一步改進作風、提升效率、落實責任,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

    (五)深入推進雙聯富民行動。深化和拓展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完善市級領導和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聯系鄉(xiāng)鎮(zhèn)、包抓項目和帶頭改進作風、直接聯系服務群眾機制,認真抓好雙聯重點任務落實。不斷拓展聯系群眾的渠道和方式,加強與各方面群眾的聯系,推動聯系群眾工作常態(tài)化。

    (六)深化先鋒引領行動。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干部隊伍建設,抓好典型示范,發(fā)揮基層黨組織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干部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十二條 堅決懲治腐敗。堅持以零容忍態(tài)度懲治腐敗,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始終保持高壓態(tài)勢,形成有腐必懲的強大威懾。

    (一)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嚴肅查處各類腐敗案件,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加大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查辦力度,緊盯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緊盯國有企業(yè)、礦產資源、土地出讓、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扶貧開發(fā)等領域,緊盯重要巡視線索、審計線索、信訪舉報線索,嚴肅查辦貪污賄賂、權錢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等案件,嚴肅查辦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的腐敗案件,嚴肅查辦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二)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及時了解掌握黨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況,對存在問題早發(fā)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發(fā)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十三條 規(guī)范權力運行。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著力構建決策科學、執(zhí)行堅決、監(jiān)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扎緊制度“籠子”,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制約。

    (一)優(yōu)化職能權力配置。合理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職能,規(guī)范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的責任和權力,認真落實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行政審批、項目招投標、物資采購等具體事務的規(guī)定。

    (二)大力推進簡政放權。認真落實中央和省上部署,清理精簡行政審批和證照辦理、收費事項,著力加強對保留、取消、調整審批項目的后續(xù)監(jiān)管,堅決查處變相審批、明取暗留、延時取消等違規(guī)行為。優(yōu)化行政審批流程,壓縮辦事時限,提升服務水平。

    (三)推進權力公開運行。建立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職權目錄和權力運行流程,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完善武威市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tǒng),各類審批、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系統(tǒng)辦理,實行電子監(jiān)察。完善黨務、政務和司法等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四)加強權力行使監(jiān)督。認真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重大問題決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均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嚴格實行主要負責人末位表態(tài)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堅持和落實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制度。嚴明組織紀律,認真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領導干部家庭財產、本人婚姻變化及配偶子女從業(yè)、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必須如實報告,并做好報告事項的抽查核實工作。

    第十四條 著力深化改革。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以深化改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一)健全反腐敗體制機制。完善反腐敗工作協(xié)調領導小組職能,強化紀檢監(jiān)察與法院、檢察院、公安、審計等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增強工作合力,提高案件查辦效率。健全完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二)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堅持把深化改革與防治腐敗有機統(tǒng)一起來,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財稅、投融資、行政審批、司法體制、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管理體制、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等各領域改革的部署,從體制機制上堵塞腐敗漏洞。

    (三)強化反腐敗工作保障。保證紀委(紀檢組)監(jiān)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支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履行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職能,在組織領導、機構設置、力量配備、辦案條件、工作經費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選優(yōu)配強各級紀委領導班子和部門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派駐機構和下級紀委主要負責人的年度考核以上級紀委為主。加強紀檢監(jiān)察干部隊伍建設,加大培養(yǎng)交流使用力度,著力提高履職能力。

    (四)支持紀檢監(jiān)察機關轉變職能。嚴格落實紀檢監(jiān)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部署,精簡紀檢監(jiān)察機關牽頭或參與的議事協(xié)調機構,推進內設機構改革,優(yōu)化職能配置,使工作力量向辦案和監(jiān)督傾斜。加強和改進紀檢監(jiān)察派駐機構管理。嚴格落實紀委書記、紀檢組長工作分工要求,不分管紀檢監(jiān)察以外的工作。

    第十五條 加強廉政教育。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動,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一)加強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探索完善提升廉政教育實效的方式方法,增強針對性、實效性。增強黨的意識,突出理想信念、道德品行、宗旨意識、群眾路線、廉潔自律教育,引導黨員干部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篤行焦裕祿精神,堅守共產黨人的操守。

    (二)開展廉政知識考試。定期開展黨員干部廉政法規(guī)知識考試,注重成績運用,考試成績不合格者不得提拔。

    (三)加強警示教育。堅持和完善黨員領導干部警示教育大會制度,市、縣區(qū)每年分別召開一次警示教育大會,主要領導講話,各部門、各單位每年開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做到表率引領。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以身作則、以上率下,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

    (一)管好班子。認真落實加強班子建設的各項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規(guī)則,明確提出改進作風、加強紀律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及時指出班子成員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并督促整改,提高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帶好隊伍。全面貫徹省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領導干部教育管理監(jiān)督的意見》,加強對管轄范圍黨員干部的經常性教育,始終從嚴要求、從嚴管理、從嚴監(jiān)督。建立健全干部日常考核評價與年度目標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考評體系,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

    (三)管好自己。模范執(zhí)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各項紀律。嚴格遵守作風建設各項規(guī)定,認真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積極支持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查辦案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自覺凈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做到自己清、家屬清、親屬清、身邊清。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組織領導機制。

    (一)專題會議制度。各級黨委(黨組)每年至少召開2次專題會議,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作出部署安排。

    (二)協(xié)作推進制度。完善各級反腐敗工作協(xié)調領導小組工作規(guī)程,每季度召開1次會議,分析研判形勢,督促成員單位各負其責、協(xié)調配合。

    (三)分頭推進制度。班子成員每季度至少聽取1次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匯報,每年在分管領域至少開展2次黨風廉政建設專題調研,推動任務落實。

    第十八條 責任分解機制。

    (一)圖表分責制度。各級黨委(黨組)每年年初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形成落實主體責任的工作任務明細圖表。

    (二)目標管理制度。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把任務逐項逐條靠實到責任主體,建立工作臺賬,實行對賬銷號。

    (三)簽字背書制度。班子成員對責任范圍內的大額經費支出、干部推薦、問題調查等事項的廉政責任簽字背書,出現問題,嚴格問責。

    第十九條 壓力傳導機制。

    (一)工作約談制度。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約談1次本級班子成員和下級黨委(黨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約談1次下級黨委(黨組、內設機構)、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并根據需要隨時進行約談,了解掌握落實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的情況,提出相關要求,形成以一把手抓一把手為主線、上下貫通有序的責任鏈條。

    (二)任職談話制度。黨委(黨組)負責人進行新任領導干部任職談話時,應明確提出落實“兩個責任”和廉潔從政的要求。

    第二十條 履責報告機制。

    (一)年度報告制度。黨委(黨組)每年初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黨委和紀委報告上一年度履行主體責任情況,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履行第一責任的情況,紀委(紀檢組)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履行監(jiān)督責任情況。上級黨委和紀委根據報告情況,有針對性地了解和質詢有關問題。

    (二)專項報告制度。紀委(紀檢組)每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同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班子其他成員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黨委(黨組)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 聯系群眾機制。

    (一)聯系信訪群眾制度。各級黨委(黨組)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信訪工作,提出措施辦法,推動解決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特別是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和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班子成員認真批閱群眾來信,定期接待上訪群眾,及時辦理和轉辦、督辦群眾信訪事項,主動下訪了解重點信訪案件情況,協(xié)調解決包案負責的信訪疑難問題。

    (二)聯系社會各界制度。黨委(黨組)班子成員應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認真傾聽貧困地區(qū)群眾、國有和非公有制企業(yè)、高等院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離退休老同志、專家學者、群眾團體和新聞媒體對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建議,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工作。

    第二十二條 督導檢查機制。

    (一)督導檢查制度。黨委(黨組)應把落實主體責任作為督查重點,納入日常檢查之中,每半年開展1次督導檢查,每季度有重點地對落實不力的下級黨委(黨組)進行督促整改,問題嚴重的提出批評并進行通報。

    (二)專項整治制度。每年選擇1—2個突出問題,或按照上級巡視指出的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解決相關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機制。

    (一)述紀述責述廉述作風制度。市委、市紀委每年至少召開1次述紀述責述廉述作風會議,聽取縣區(qū)和市直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四述”報告,進行民主測評。主要負責人一屆任期內至少“四述”1次。當年未向市委、市紀委“四述”的縣區(qū)和市直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市委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時進行“四述”并接受民主測評。班子其他成員在年度考核時一并進行“四述”并接受民主測評。

    (二)年度檢查考核制度。黨委(黨組)每年由班子成員帶隊,對下級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向下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面對面反饋考核意見。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三)社會評價制度。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采取群眾滿意度測評、媒體調查、第三方評價等多種方式,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民意調查。

    (四)電子監(jiān)察評價制度。運用電子監(jiān)察平臺,對各部門行政審批、改進作風、服務群眾、提升效能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黨委(黨組)及班子成員履行主體責任不力,或紀委履行監(jiān)督責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責任倒查追究:

    (一)發(fā)生窩案串案及連續(xù)發(fā)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重復發(fā)生違反廉潔從政和作風建設有關規(guī)定問題的;

    (三)對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未有效治理的;

    (四)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放任縱容、袒護包庇、壓案不查或阻擾調查的;

    (五)對上級黨委、紀委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拒不辦理的;

    (六)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顯漏洞,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提出整改建議仍不進行有效整改的;

    (七)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對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下屬失教失管失察導致發(fā)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九)對下級黨委(黨組)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問題,不及時糾正、處理或責任追究不力的;

    (十)對落實民生政策過程中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社會反響強烈、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治理不力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黨委(黨組)要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責任,也倒查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實現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態(tài)化。

    第二十六條 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下級黨委(黨組)予以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圍繞本辦法,另行制定《武威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辦法》、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檢查考核細則”,一并實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人大、政府及其部門、政協(xié)以及法院、檢察院黨組(黨委),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黨組(黨委),按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武威市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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